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国资委直管企业:

为规范全市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推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由改制企业代管向按行业、区域集中统一管理的转变,加快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步伐,遏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代管中的不良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全市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重视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西安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国企联办[2010]4号)做好所属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改制企业代管的市属已改制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将按行业、部门归口陆续划转到西安华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正合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国资委划转文件下发后,不管是否办理完移交手续,改制企业均不得再行实施所代管的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改造、房改、资产处置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行为;对尚未划转的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从2013年元月起原则上不得再实施改造、房改、资产处置,确因区域性改造需要通盘考虑的项目需经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长期、复杂的形成过程,土地、房管等部门在划转资产过户过程中,要结合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区稳定。对已划转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原改制企业代管的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未经划入企业同意,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不再办理相应家属区改造、项目审批及土地储备、过户等手续。

四、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移交过程中,对改制企业代管期间投入所形成固定资产的补偿要严格遵循《西安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据实考量核定并给予适当补偿,防止处置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改制代管企业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要切实加强非经营性资产和物业、社区管理,做好安全、消防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已划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消防和资产损失责任界定以完成资产移交手续为节点,移交前的全部责任由代管企业承担,移交后的责任由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承担。

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等政策,积极与资产所在地政府部门合作,对已完成资产接收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家属区实施独立或连片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探索社区和物业管理的有效途径,对所接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应的社区和物业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无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确保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完整和社区稳定。

八、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对改制企业代管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组织检查,发现未经审批的改造和处置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告;对已划转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要督促代管企业尽快完成移交,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实施移交的要进行纠正,限期完成资产移交,避免移交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责任事故。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