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级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国资委直管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促进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国企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西安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西安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促进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中除经营性资产以外的、由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规定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剥(分)离出来除经营性资产以外的、由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上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       非经营性资产占用的土地;

2、       企业职业住宅、企业自建的职工集体宿舍;

3、       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产,包括企业办医院(医务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

4、       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食堂、浴室、培训中心、招待所、俱乐部、供水供电供暖系统等;

5、       企业自建的无权证的临时建筑物;

6、       其它按规定剥(分)离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已改制为其它组织形式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含企业改制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代管)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西安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职能,负责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资产整合、界定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公司)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或局级公司(集团公司)具体负责相关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市国资委按照非经营性资产分行业(系统)统一管理原则逐步对已改制企业代管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划拨归口管理。

(1)市国资委根据实际状况,将改制企业代管的非经营性资产逐步划拨给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或局级公司(集团公司),划拨依据是企业改制时原市国资局、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资产处理意见中剥离的非经营资产价值及明细。

(2)代管方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如发生变化,应说明变化的原因、处理的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3)代管方代管国有经营性资产期间产生的收入和各项费用,一律由代管方承担或享有,不再核算盈亏;代管期间代管方投入的基础设施改造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可以协商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给予适应补偿。

(4)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部门按市国资委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划拨文件办理土地和房产过户手续。

(5)涉及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代管方和接收方平稳移交。接收方应及时办理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同时切实做好划入非经营资产的规范管理和社区住户的稳定工作。

第七条 涉及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及本办法,做好本部门及所属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资产变动申报等工作。

第八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对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权,并做好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以下工作:

(1)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2)对所属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建立健全相应的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确保帐实相符,并定期上报资产报表。

(4)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它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变更、处置、整合、利用及开发经营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未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资产占用单位不得对所属非经营性资产擅自处置、开发、挪用和租用,不得进行抵押和担保。

第十一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变更、处置和开发利用需经市国资委批准,政府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十三条 提倡企业参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完善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企业年报制度。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每年元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上报上年度非经营性资产报表。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要依法管好、用好本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资产重大损失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履行其职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管理造成损失的;

(2)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批准资产变更、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4)变相侵吞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