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国资委积极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各地国资委积极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各地围绕以管资本为主积极推进职能转变,不断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持续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国资监管职能转变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持续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准确把握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依法厘清出资人履职边界,以管资本为主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目前已有16个地方出台了职能转变方案。四川对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企业财务状况和产权流转环节监管。二是调整优化内设机构。通过整合、新设等方式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着力优化监管流程。深圳先后2次调整机构设置,强化综合研究、资本运作、股东事务等出资人职能。贵州和重庆整合董事会职能,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履行对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和履职管理职能。三是修订完善权责清单。截至目前,已有33个省级国资委出台了权责清单,其中福建、西藏等10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职能转变要求,对已公布的权责清单进行修订与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广东以现有权责清单为基点,编制印发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增强了清单管理的可操作性和指引性。四是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按照“放管服”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下放和授权一批与管资本要求不符的职能,把该放的以及细、小、散工作事项放下去、放到位。江苏坚持“四个一律精简”的原则,对出资人审批事项开展了4轮清理规范工作,累计取消、下放17项,精简幅度达到50%。

二、国资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优化。一是注重分类监管和分类考核。针对企业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甘肃将监管企业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联动挂钩,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差距达到4.86倍。二是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河南在已有的“一个专网、三个系统”国资监管平台基础上,筹建全省统一的智能化国资监管平台,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实时监管。三是提高国资监管法治化水平。结合国资国企改革进程,不断加强国资监管立法工作。内蒙古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继湖北、山东后出台的第3个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重庆全年对14件规范性文件和121项涉法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率达100%。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法律审核机制更加完善。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效果逐步显现。一是探索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将改建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构建“以管资本为主”国资监管模式的关键措施。截至目前,各地完成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104家,在体制设计上均明确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促进国有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引导投资、运营公司立足功能定位,通过市场化手段盘活存量资本、优化增量资本。陕西积极推动投资运营公司通过投资设立、股权收购等方式,进入航空、新材料和半导体激光芯片产业。贵州指导投资运营公司规范发行企业债券,盘活存量资本,推进资产证券化。三是助力企业“处僵治困”。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进国有资源整合和“僵尸企业”处置,推动困难企业实现扭亏为盈。天津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台,为企业债务提供增信支持,推动市管企业化解债务风险。重庆组建渝康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中专司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公司。

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成效明显。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推动。将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作为本地区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安徽、江苏等19个地方出台了关于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或专门文件。二是积极扩大监管范围。截至2017年底,全国省级国资委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覆盖面已经达到90%左右,较2012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其中天津、山东、上海、陕西、福建、新疆兵团、大连、青岛、深圳已基本实现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资委监管,23个省市将金融类企业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三是发挥国资委专业化监管优势。在推进集中统一监管过程中,注重制度规则的统一,国资监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北京、海南等地将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纳入国资委统一的基础管理体系,实现了国家出资企业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资产统计、统一考核评价。

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精简监管事项还没完全落实到位。有些地方对出资人权责界定不够准确,还存在“不想放”和“大撒把”两种倾向。一方面将审批视为权力,不想放权;另一方面,将一些必须由出资人履行的法定职权下放给企业,无法保证出资人意志的有效落实,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二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定位还不清晰。一些地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仍处于方案制订或提交政府审议阶段,未实际开展运作。部分已开展运作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定位上存在一定偏差,有的地方将投资运营公司与国资委并列为出资人,分别行使运营和监督职能,存在权责界定不清、重大决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三是部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倾向。个别地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追求构建“全牌照”金融业务平台,将重点放在打造金融业态的总体布局上,与中央关于产融结合要服务实体经济、以振兴实体经济为导向等要求不完全相符,脱实向虚趋势较为明显。四是集中统一监管方式仍需改进。一些地方对部分原属有关部门的企业采取了委托监管方式,对实现管理制度和统计数据的集中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应适时解除委托协议,由国资委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逐步实现以出资关系为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集中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