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国有企业现代化改制,防范、化解政府隐形债务的建议》(第03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隐性债务产生的方式多种多样,国有企业产生隐性债务主要是企业融资垫资建设“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实施的非经营性公共领域项目”而形成的,应由政府财政资金偿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未在各自相关环节发挥审核把控作用。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审批企业承担政府项目的投资事项时,通常因项目已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决策性文件,而按要求出具批复性文件,只能提醒要求企业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类因素导致企业不得不垫资建设,最终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原则上应由政府组织偿还。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自身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推进监管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资产权属、经营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鼓励企业采取资产转让、出租、优化用途等多种方式盘活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断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产收益率。二是持续推动监管企业市场化转型,指导企业通过发挥企业党委(党组)、外部董事作用,促进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支持企业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培育拓展与主业关系紧密市场化业务,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核心功能。
以上复函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希望您继续监督和支持我委对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以便于我们更好地为广大市民做好服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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