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 工作的意见

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委自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各单位领导重视,行动迅速,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使此项工作起步良好,发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对于解决发展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经常分析情况,研究措施,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在本单位扎扎实实得以落实。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继续抓好治理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

商业贿赂主要是指通过给予、收受和索取财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条件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在企业改制、产权交易、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日常管理过程中,商业贿赂通过各种表现时有发生。对此,各单位一定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尤其要坚决杜绝和防止以下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在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中,(1)不按规定执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方案等审批程序,并从中谋取利益的;(2)串通中介机构有意隐匿或核销国有资产、低估低评国有资产、压低国有资产转让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3)国有产权不进入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搞场外交易,从中收受贿赂的;(4)擅自批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谋取不当利益的;(5)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设定条件排斥意向受让方,私自透露涉密交易信息以及串通相关当事人暗箱操作等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

  (二)在设备、物资采购中,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明招暗定,收受贿赂的;供应商通过向企业相关人员行贿,导致企业采购中舍近求远,舍优取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采购物资不按规定验收或贿赂相关人员,从中谋取私利的。

   (三)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贿赂,明招暗定,泄漏标的,或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指定承包方;投标单位通过贿赂其它单位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谋取中标,从中收受贿赂的。

    (四)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违反财务制度,以现金、实物或其它形式向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在厂房(土地)、设备使用权承包、租赁、转让和资产处置中签订虚假合同,从中索取好处的;在企业资产转让和资产报废处置中,通过向评估机构行贿,压低评估价格,非法获利;隐匿瞒报资产,里外勾结,恶意减损、侵吞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在企业技改技措和各种维修项目中,收受贿赂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企业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并主动上交所收财物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严肃查办在企业改革改制、产权交易和生产经营及管理中收受贿赂,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借机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各企业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通过来信来访和其他举报形式发现问题线索。对在专项治理中所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认真进行排查,确有违纪事实的应及时按案件查处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国资委纪委。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把握政策。同时,着力在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上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加强教育。开展对企业领导人员、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加强有关产权交易、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产权意识,增强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完善制度。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自律机制,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完善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不断完善创新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

3、深化改革。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结合,通过强化出资人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通过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力制衡,规范决策和用权行为。

4、加强监督。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改革改制、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产权转让规定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国有产权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