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档案管理的意见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档案局,各直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档案局等四部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产权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规范国有企业产权档案的管理,服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大局,现就加强企业产权档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产权档案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国有企业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产权档案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真实记录,是企业进行生产、管理、经营及产权重组与交易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收集和管理好企业产权档案,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我市正在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产权档案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产权档案齐全完整与规范管理,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进一步做好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为全市工作大局和企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健全档案归档机制

国有企业产权档案要反映企业的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全面记录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础材料:包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的呈批文件及证照,企业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企业改制的各类审批材料及相关附件。

(二)企业清产核资材料:包括企业清产核资方案,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在建工程以及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进行清查的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内控报告及相应审查材料。

(三)企业资产评估材料: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立项申请书、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等。

(四)企业产权界定材料:包括产权转让的审批文件及产权转让协议书、转让款项收款收据、产权转让交割单、公证书或企业产权转移证等。

(五)企业股权材料: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决议、报告、声明;募股公告、股份认购申请、股东认购股金登记表及验资报告、股东名册、股份证明、股权结构表、股票、股权证;出资人申请受让和出让文件、转让前公司章程、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权托管协议、股权注资合同、股权转让申请、转让指示单和买卖单、转让协议及股权变更资料等。

(六)企业财务审计材料:包括企业预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表、财务决算报告(含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年度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及相关审核批复材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情况分析材料;审计工作会议记录、纪要、报告、总结、决定、报表等;专项审计的报告、决定、任务书、评价书及调查、证明材料;企业领导离任审计形成的材料。

(七)企业重要的合同材料:包括企业产品、科研课题研制开发、生产加工、推广应用,企业业务经营项目管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等重要的技术、商务和劳动合同正本及有关的补充材料。

(八)企业专利材料:包括企业产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的审批材料、专利证书;企业专利的转让协议等。

(九)企业专有技术材料:包括企业产品、技术的设计、配方、流程、工艺;企业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协议等。

(十)企业商标材料:包括企业特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在境内外注册、变更的审批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委托书、申请书;注册商标转让、许可、质押的协议等。

(十一)企业商誉材料:包括企业商号、品牌价值以及获得的各类荣誉等。

(十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出让、重组改制材料。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及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动,企业国有资产在改制、出让、划转、重组后,应将全套材料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存档,然后移交市档案馆保存。

(十三)其他反映企业产权情况的材料。

国有企业要参照上述范围,结合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反映企业产权情况的全部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将归档责任列入承办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重点的管理和检查内容。产权档案的原件是企业档案的核心,必须移交档案部门。档案由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整理,档案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建立严格的档案交接制度,确保档案按照规定时间移交档案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三、加强国有企业产权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档案利用工作

国有企业产权档案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应作为企业产品、科研、基建、设备、会计、职工及管理类等各门类档案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确定的档案分类原则,由企业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产权档案不再设置单独的大类,可通过建立产权档案专题目录或计算机检索目录等形式,实现产权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产权档案确需设分室保管的,应由企业档案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制档案目录,档案保管设施必须达到安全管理的要求。企业档案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企业产权档案的保管工作,档案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产权档案应复制备份,复制件应异地保存,以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要规范产权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产权档案利用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把好档案利用审批关,防止在产权档案利用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有条件的企业,档案利用应提供复制件。企业产权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凡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的,企业档案部门必须履行档案借阅及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限催还。

四、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加大对企业产权档案工作的监管力度

国有企业档案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本企业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产权档案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在监督指导本企业有关部门做好产权档案整理移交和档案保管工作的基础上,要监督指导所属机构及时做好产权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对所属机构形成的房屋、土地使用、工商注册、商标、专利、股权等重要的权属证明材料的原件,原则上应由其隶属企业的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做好产权档案管理工作,把加强产权档案管理列入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企业产权档案齐全完整和规范管理,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毁,以及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和违反规定提供利用产权档案等问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抓紧对本企业产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解决档案归档范围不明确、机制不健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归档不及时和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要求,限定时间,督促其按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以防止产权档案文件材料的流失。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档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从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出发,把加强企业产权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开展监督、指导工作,要把企业产权档案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作为重点,结合档案管理年度考核工作,指导企业规范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履行对国有企业产权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职责。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