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 第639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类别:A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签发人:签发人:李宏军
市国资函〔2020〕19号

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

第639号提案的复函

杨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职工安置的提案》(第6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安置”问题,市剥离办(市国资委)协调市人社局牵头起草文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职工安置的实际问题,2019年11月4日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剥离机构,市剥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档案局,各监管企业,有关驻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进行了《西安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调整,12月2日,市剥离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会议明确了由市人社局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2020年1月7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西安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办字〔2020〕3号)文件。文件中“职工安置”部分明确要求,“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街道(镇)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企业妥善安置。对企业退休人员较多,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可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安排1~2名原从事退休管理工作的人员进入社区工作,其待遇由社区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规定标准低于原企业支付待遇部分由企业核定并发放。在过渡期内,社区运行经费低于各区县、开发区预算标准的,由各区县、开发区财政负责补足;高于各区县统一预算标准的,由企业负责补贴。”

我委将不遗余力按照中省部署,在中省剥离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职工安置工作,为广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务,切实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附件:西安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联系人:魏征 联系电话:86787780,13519137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