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减免
非国有企业房租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减免非国有企业房租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国资发〔202017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减免企业房租政策,帮助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共渡难关,现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减免非国有企业房租的实施细则》。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218

 

 

 

 

 

 

 

 

 

 

 

 

 

市属国有企业减免非国有企业房租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和《西安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国有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国资发〔202012号)要求,切实将受到疫情影响的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落到实处,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服务大局,勇于担当。相关国有企业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帮助非国有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二)依法合规,公开有序。相关国有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研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快速受理非国有企业租金减免申请,履行内部审核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公开公正操作,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三)主动作为,服务实体。相关企业要主动对接承租户,宣传减免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国有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确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非国有企业效益。

二、具体事项

一)实施主体

市属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在西安市注册的非国有企业。如存在间接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含房屋中介)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减免租金应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三)减免时间

暂定202021日起三个月。

三、组织实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国资委负责各监管企业减免房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减免房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减免房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县、各开发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应积极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县、各开发区和有关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承租方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细则要求。

四、工作流程

(一)全面摸底

市属国有企业应立即开展集团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经营性房产租赁情况调查,掌握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租赁面积、房屋租金、主要用途、预计减免房屋面积及金额、减免房租后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的影响等相关信息,制作《企业经营性房产租赁情况清单》。(2月底以前完成)

(二)政策宣传

依照摸底情况,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公告、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符合政策条件的承租方进行政策宣传,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人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三)快速受理

由实际承租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减免房租的书面申请后,各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申请人需提供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近三个月公司缴纳职工社保明细、相关证明材料等。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力聚集,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内部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流程和制度,明确审批主体、决策机构及时限要求等。

(五)及时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告知书、实际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报备审核

对于减免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房租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和台账,经集团公司汇总审定后报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疫情结束后10日内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方的基本信息、租赁面积、房屋租金、主要用途、租赁时间、租赁合同、不裁员少裁员证明材料、疫情期间营业状况、免租协议、企业内部决议材料等。

由财政部门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发〔2020123号)等政策要求,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五、有关要求

(一)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细化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所属房屋产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各开发区及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工作方案及摸底情况请于2月底前分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

(二)减免政策实施过程中,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均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对政策性减免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区、各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及各监管企业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支持。

(二)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