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国企改革办发〔2019〕3号


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市办字〔2019〕39号)和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安排》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各开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脱钩改革,进一步组织好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和落实。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组织好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工作,现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市属国有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情况,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二)全面清查核实市属国有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根据中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核销,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三、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一级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工作从4月上旬开始,以2019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由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属一级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4月—5月20日)

全面部署清产核资工作,研究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编制清产核资政策文件汇编。

(二)业务培训阶段(2019年5月底)

召开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推进会暨清产核资业务培训会,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中省清产核资政策文件汇编》,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6月—7月15日)

1.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2.企业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编制报表和资金核实等工作,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提交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报告。

(四)审核批复阶段(2019年7月16日—8月31日)

1. 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对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报告予以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及对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2. 市级企业主管部门需对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初步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至市国资委进行复核。市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集中对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及初审意见进行汇审,并逐户提出复核审查意见。同时,将复核审查意见报请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清产核资批复文件。

四、清产核资中介机构选聘

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及市级企业主管部门需在《西安市国资委关于公布2018年备案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市国资发〔2018〕38 号)和《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补充2018年备案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市国资发〔2018〕124 号)中,依法依规按程序选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对需要价值重估的部分企业要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依据中省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审核、鉴证和认定。

(五)资金核实。对企业上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的各项资产损失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六、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一)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组长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西咸新区、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及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同志组成。建立信息报送与问题反馈工作机制,健全例会制度、工作月报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等。

清产核资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考核评价处牵头,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安排,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清产核资推进会及培训会;负责对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核查。由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业务面广,将抽调2-3名财务审计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二)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三)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四)市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指南》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可靠。

(二)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中省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请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请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将分管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处室)负责同志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5月23日12:00前报送至市国资委考核评价处,邮箱:739830891@qq.com 。

联系人:冯萍  86787779    18165301817

        刘瑾  86787779    13022877539


相关附件:

清产核资文件汇编